《省自然資源廳 省林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經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廳領導同志同意,由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聯合印發,現作如下解讀:
一印發《通知》的背景
一是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要求的需要。從2021年11月以來,自然資源部印發多個文件,對臨時用地的管理要求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嚴,越來越細。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臨時用地信息填報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2〕285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2023〕1280號)等文件,要求規范和嚴格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并且要求臨時用地需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上圖入庫,明確了系統中沒有上圖入庫的,不予認可為臨時用地。二是我省臨時用地實情的現實需要。我省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底,全省各市縣共批復臨時用地2071件,面積11.68萬畝,臨時用地數量多、面積大。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隨意下放審批權,越權審批,超越臨時用地使用范圍審批,過度放松或層層加碼加重審批要求,以及監管不力,復墾責任人復墾不及時,系統填報不規范等問題,需進一步規范明確臨時用地申請范圍、審批層級、申請材料、落實監管責任、復墾責任等。省自然資源廳堅持問題導向,精準靶向發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印發《通知》。
二《通知》相關內容解讀
(一)臨時用地申請范圍及使用期限。自然資規〔2021〕2號文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包含有14類詳細用途,勘查包含有9種詳細用途,以及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用途。自然資發〔2021〕41號文規定,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后勤設施的,可按臨時用地規范管理。依據上述兩個文件,《通知》確定臨時用地使用為三大類共26種用途。
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通知》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施工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二)臨時用地審批層級。根據自然資規〔2021〕2號文規定,不占耕地臨時用地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占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結合《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由市(州)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依據自然資發〔2023〕53號文規定,對臨時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審批(審核)手續。
(三)申請臨時用地所需資料。結合自然資規〔2021〕2號文及“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填報要求,并與《貴州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非行政處罰類權力事項行政裁量基準》銜接,明確申請臨時用地所需13項資料。
(四)臨時用地占用耕地踏勘。臨時用地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實地踏勘并出具不可避讓的意見,要求說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
(五)公示及備案。根據自然資規〔2021〕2號文臨時用地備案規定,以及自然資發〔2023〕53號文要求依托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及時共享臨時用地用林用草數據。《通知》明確,臨時用地批準后,批準部門應通過相關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在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批準信息推送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相關信息錄入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完成備案。系統中沒有上圖入庫信息的,不予認可為臨時用地。
(六)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及驗收要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在《通知》中,要求臨時用地使用人應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復綠,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臨時用地使用人應在約定銀行的專門賬戶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按照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文,在確保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銀行保函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減輕企業資金壓力。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原審批單位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七)臨時用地監管責任。《土地管理法》中“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為了落實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并且在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得到復墾復綠。《通知》明確,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要落實批后現場巡查、復墾預警等日常監管工作,依法監督臨時用地使用人按批準范圍、用途使用,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市(州)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臨時用地批后監管復墾調度,發現批后改變臨時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等問題的,不進行復墾或者復墾不到位的,嚴肅依法依規查處。省自然資源廳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按年度統計縣(市)范圍內的臨時用地,對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縣(市),要求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
(文章來源:從江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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